(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南京源之瑞玩具辅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南京源之瑞玩具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西门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居家平,区环保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南京源之瑞玩具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瑞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箭塘社区皮库组3-1号。法定代表人张菊,源之瑞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源之瑞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经营;2、限3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直至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恢复经营;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江宁环罚字(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高 潮审 判 员 马大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韩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