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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重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重初字第22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培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