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重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重初字第22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培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