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7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蜀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