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天朋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天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124号罪犯吴天朋,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穴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吴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缝制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按时按量完成每日任务。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10月8日,吴犯本人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2013年11月11日,武穴市司法局根据对吴犯的家庭情况、吴犯的社会评价及吴犯家庭所在社区所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同意接受吴天朋进行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假释审批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及思想汇报及假释申请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吴天朋假释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天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天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