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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景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某,某物业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某。上诉人景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景浙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景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浙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