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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商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汪立建与陈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建,陈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1984号原告:汪立建。被告:陈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建诉被告陈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建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立建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立建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