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钟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57号罪犯钟里。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楚少刑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苏彭狱减建字第6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钟里减刑六个月八日。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钟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部分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钟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钟里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