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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钟文添与鑫诺鑫公司工资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添,深圳市鑫诺鑫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添,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诺鑫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松涛。申请执行人钟文添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诺鑫眼镜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横岗)案(2013)144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文添于2014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诺鑫眼镜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明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