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李桃,该公司经理。被告: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硕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的180万元存款,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连云港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白塔支行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二、对原告无为县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徐玉红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乡村花园留园二期8幢×××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