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唐田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罪 犯 唐 田 野 减 刑 裁 定 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226号罪犯唐田野,男,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田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2012年4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以罪犯唐田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并自动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唐田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田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肖 嫣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