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傅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993号原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金萍。被告傅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