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任秀英,黄秀娥,褚肖肖,褚念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行初字第3号原告陈华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威,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孟庆杰,该局局长。第三人任秀英,女,1925年出生,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黄秀娥,女,1964年出生,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褚肖肖,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褚念念,汉族,铜山区人。原告陈华东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任秀英、黄秀娥、褚肖肖、褚念念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华东以被告名称变化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东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秀审 判 员 王孝峰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