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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任秀英,黄秀娥,褚肖肖,褚念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行初字第3号原告陈华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威,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孟庆杰,该局局长。第三人任秀英,女,1925年出生,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黄秀娥,女,1964年出生,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褚肖肖,汉族,铜山区人。第三人褚念念,汉族,铜山区人。原告陈华东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任秀英、黄秀娥、褚肖肖、褚念念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华东以被告名称变化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东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秀审 判 员  王孝峰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