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二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瑞华、赵纯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瑞华,赵纯,郑彩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瑞华,男,汉族,194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纯,女,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彩仙,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瑞华、赵纯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勇,上诉人赵纯的委托代理人杨相国,被上诉人郑彩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瑞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1元,上诉人赵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82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建亭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扈孝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