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池平与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平,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池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攸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新。委托代理人刘金贵,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池平与被告湖南攸县恒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平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池平承担。审 判 长 蔡 武审 判 员 李正荣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