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上诉冯占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冯占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温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飞,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占网,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占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9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7月,冯占网诉至原审法院称:冯占网在永旺永乐(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地址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1号楼。2013年7月4日冯占网上的是夜班,工作时间是2013年7月4日22时至次日7时。2013年7月4日晚9时40分左右,冯占网骑自行车上班,在行至单位门口员工通道外30米处时,因排水管道没有井篦子,也没有警示标志,导致掉至排水管道而摔伤。后经报999,冯占网被同事送往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冯占网多处受伤。2013年7月7日,急救中心建议冯占网转院到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冯占网于该日转院到北医三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7月17日,因无钱救治,被迫出院。目前冯占网已花去医疗费89527.17元。事故发生后,冯占网经多方联系,了解到排水管道井篦子的产权方是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但经与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联系,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推卸责任。冯占网认为,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是该排水管道井篦子的产权方,因其疏于管理,排水管道无井篦子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冯占网被摔伤,由此给冯占网带来的损失应由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承担。现冯占网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支付急救车费用350元、急救费用431元、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门诊费用2466.8元、住院费2810.47元;二、判令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支付冯占网在北医三院的门诊费用3968.84元、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17日期间的住院费79500.06元;三、判令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四、诉讼费由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承担。本案庭审中,冯占网增加要求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赔偿医疗费9196.82元。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冯占网要求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全额支付医疗门诊、住院费及后续治疗费用没有依据。事故发生的位置为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修建的道路,因该道路尚未移交相关市政部门,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将其委托给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道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事故发生日期为2013年7月4日,此时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已开始对道路进行分段维修,并在发生事故的排水管道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因夜晚该路段光线不足,导致警示标志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承认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然而由于该路段的路灯近期未进行使用,路灯的开关是由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而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该路段开启路灯照明,造成该路段光线条件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冯占网伤害事故的发生,故永旺物业公司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冯占网作为永旺物业公司的员工,经常性出入事故发生路段,对该路段的道路损坏情况以及夜晚的光照情况应当非常清楚和了解,且该路段并非冯占网上班的唯一道路选择。冯占网在明知这种道路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该路段骑行上夜班,而不是通过另一段光线条件较好的路段上班,冯占网的行为是出于对道路情况认知度的过分信赖而做出的,存在过失。综上所述,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认为冯占网未尽到注意义务,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开启路灯照明,二者应承担过错责任,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在道路维护方面未尽到尽责提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冯占网的部分医疗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冯占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7月4日晚9时40分左右,冯占网骑行自行车自西向南行驶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永旺商城东北角的路段时,因路面排水井篦子缺失,导致冯占网摔倒受伤。2013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7日,冯占网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3天。医院建议到专科医院继续治疗。2013年7月7日,冯占网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并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17日在该医院住院8天,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手术,出院医嘱出院后注意休息,按时用药,定期复诊,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9月17日,冯占网又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住院治疗62天。经法院核实,冯占网因上述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98723.99元。本案庭审中,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认可事发路段及排水井系由其修建,事发当时排水井篦子塌陷到排水井内,并主张其在上述排水井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冯占网称事发时上述路段光线不太好,之前知道该路段处有排水井口。本案庭审中,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主张事发时上述路段路灯未开启,而该路灯系由永旺永乐(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故申请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分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照片、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对其修建的排水井篦子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在排水井篦子塌陷后,亦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冯占网在经过该路段时摔倒受伤,对由此造成冯占网的损失,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冯占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发路段的状况较为熟悉,其在夜晚光线不佳的情况下行驶至该路段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损,故冯占网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冯占网要求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冯占网诉请的后续治疗费用,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辩称其已在排水井处设置了警示标志,举证不足,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如认为其他人对冯占网受损害的结果亦有责任,可依法另行解决,其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冯占网医疗费人民币七万八千九百七十九元一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冯占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方为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路灯管理方为永旺永乐(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方为共同侵权方,应追加为共同被告,以及冯占网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冯占网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二审庭审过程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对其修建的道路及排水管道井蓖子未进行有效管理及维护,导致冯占网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因井蓖子塌陷而摔倒受伤,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如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认为有其他责任人,可待赔偿后,另行追偿。因此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上诉要求追加被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要求冯占网自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已采纳其抗辩,根据冯占网的实际损失,判决冯占网自担20%的责任,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要求冯占网再行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九元,由冯占网负担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九元,由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兰珠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梁小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启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