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刑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任金领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金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047号罪犯任金领,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4日作出(1998)阜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金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1998)皖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2004年3月14日分别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8月8日、2008年7月30日、2011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任金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金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金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