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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与张必建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张必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亦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建,男,成年,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蒋金龙,男,1978年9月9日生,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必建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5510元,由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阜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102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