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