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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