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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东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寒冰,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利权,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贤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寒冰、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利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已有20多年时间,夫妻感情很好,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后生儿子赵某乙、赵某丙。婚后在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但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自结婚后20多年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虽偶有争吵,但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贤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