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葛天成与姜凤礼、姜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天成,姜桂银,姜凤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葛天成,男,1946年2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桂银,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姜凤礼,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天成与被告姜桂银、姜凤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天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葛天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培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