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路电器商城、南京某某新港显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路电器商城,南京某某新港显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戴某。被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路电器商城,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被告南京某某新港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尧新大道xxx号。法定代表人具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路电器商城、南京某某新港显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韩福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