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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与杨德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杨德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于永臣主任被告杨德付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诉被告杨德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井子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审 判 员  雷力革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