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方银与被告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银,王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朱方银,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小兵,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银与被告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方银以与被告王小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方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方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方银负担。审判员 李昌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