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宗安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安定,周群刚,朱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149号申请执行人宗安定。被执行人周群刚。被执行人朱冬建。关于宗安定与周群刚、朱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群刚位于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9号2幢504室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朱冬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益多花园东区6幢101室房屋一套,待后评估拍卖,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