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竹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雷文财与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财,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竹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雷文财,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联光,大竹县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春兰,大竹县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邵梁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传荣,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财与被告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雷文财负担。审判员 李小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洋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