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吕金花与许进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花,许进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344号原告吕金花。委托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龙,江苏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许进荣。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花与被告许进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花负担。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