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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南醴陵火炬复合绝缘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醴陵火炬复合绝缘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君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委托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醴陵火炬复合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许思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醴陵市人,住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各项诉讼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醴陵火炬复合绝缘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财产保全费1462元,共计3496元,由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昌炎审 判 员  汪爱兴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定波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