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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饶兴义与城步县忠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兴义,城步县忠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继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饶兴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步县忠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桥村金家田。法定代表人季公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才教,男,苗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继能,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饶兴义与被告城步县忠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继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肖向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向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