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博渊诉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渊,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博渊,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涛,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博渊与被执行人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751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