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三初字第2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与任国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任国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三初字第20054号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赵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明,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灵台县。被告任国林,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国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毓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