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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会新与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邓家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会新,邓家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彬。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健君,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家彬,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的长期经营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