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会新与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邓家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会新,邓家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彬。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健君,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家彬,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博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的长期经营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