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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刘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刘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杨家泊村。负责人赵学秋,行长。被执行人刘宗金。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滨汉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孟庆春人民陪审员  陈春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