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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荣华,沈维菊,姜荣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26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该社理事长。被告姜荣华。被告沈维菊。被告姜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荣华、沈维菊、姜荣国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财产人民币6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姜荣华、沈维菊、姜荣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