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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伍晚成贩卖、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晚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秀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梅承劼,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英语翻译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晚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伍晚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被告人伍晚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被告人伍晚成的手机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晚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洁、杨张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伍晚成、指定辩护人杨秀宏、翻译人员梅承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伍晚成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凌云代理审判员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松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