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忽远新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忽远新,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忽远新,男,1971年2月6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谯区腰铺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壹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 斌审 判 员 陈汇泉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