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贾文斌与王国芳、吴姚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斌,王国芳,吴姚定,郑珠钗,丁晓明,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91号原告:贾文斌。委托代理人:骆艳。委托代理人:吴肇珍。被告:王国芳。被告:吴姚定。被告:郑珠钗。被告:丁晓明。被告: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定。被告: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原告贾文斌与被告王国芳、吴姚定、郑珠钗、丁晓明、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贾文斌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文斌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