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陈兴时与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时,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陈兴时。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时诉被告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兴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兴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兴时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