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罗秀珍与范建祥、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珍,范建祥,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667-1号原告罗秀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被告范建祥。被告李建华。原告罗秀珍与被告范建祥、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罗秀珍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建祥、李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秀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珍撤回对被告范建祥、李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罗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周永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