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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邱双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福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双福,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饶平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双福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双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邱双福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办事处白云山福庭公寓802房通过互联网向东莞一网名为“客服6”的人员购得假的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本(一式三联,每本50份),同时找人私刻了泉州恒利缝纫机贸易有限公司(350503628651597)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厦门安某贸易有限公司(350104738020104)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晋江市易特斯针织机械有限公司(350981696629156)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共6枚印章,然后在网络上开展代开发票业务,一旦有购票者主动联系,邱双福就通过其老乡邱良泽帮忙填写打印假发票,并自行制作假的购销合同,然后将假发票和假合同一并出售给购票者。自2013年4月8日以来,邱双福共非法出售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给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海针车行负责人黄某1,非法获利34819元人民币。黄某1在自行销售针车等产品过程中已将该23份假发票出具给多家公司企业,价税合计总金额4855270元人民币。经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邱双福非法出售给黄某1的23份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假冒的发票。被告人邱双福无视国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3份,票面累计金额人民币48552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双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双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邱双福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办事处白云山福庭公寓802房通过互联网向东莞一网名为“客服6”的人员购得假的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本(一式三联,每本50份),同时找人私刻了泉州恒利缝纫机贸易有限公司(350503628651597)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厦门安某贸易有限公司(350104738020104)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晋江市易特斯针织机械有限公司(350981696629156)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共6枚印章,然后在网络上开展代开发票业务,一旦有购票者主动联系,邱双福就通过其老乡邱良泽帮忙填写打印假发票,并自行制作假的购销合同,然后将假发票和假合同一并出售给购票者。自2013年4月8日以来,邱双福共非法出售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给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海针车行负责人黄某1,非法获利34819元人民币。黄某1在自行销售针车等产品过程中已将该23份假发票出具给多家公司企业,价税合计总金额4855270元人民币。经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邱双福非法出售给黄某1的23份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假冒的发票。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其通过网上QQ群认识了一个自称姓王的男子,声称他能够代开发票,点数又比税局开出来的低,其与该名姓王的男子联系后,就将要开票的相关信息传真给他,他就进行开票,并做好出票方和受票方的购销合同,盖好出票方公司章,然后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送给其,其已支付了约三万元的税金给该名姓王的男子,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入一个叫“张某”的账户内,之后这些票据在其销售产品时给客户时使用,有些是朋友或客户叫其代开的,其从中赚取点税金。3、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邱双福处扣押到人民币20645元、身份证3张、银行卡3张、钱包1个、手机5部、印章6个、笔记本电脑1台、爱普生牌打印机1台、短信群发器1个、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批并予以扣押。4、辨认材料及签供,证明证人黄某1对产品销售合同、购买的发票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邱双福对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5、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证明证人黄某1将购买发票的钱从其银行账户内转账打入一个叫“张某”的银行账上的记录清单。6、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开票资料、快递单、私刻的公司印章,证明被告人邱双福根据购票方提供的相关信息所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盖上私刻的印章,然后将假发票和假合同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购票方。7、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邱双福与证人黄某1的通话流水记录。8、网络广告截图,证明经被告人邱双福辨认,此代开发票的版面是其设计的并放到网络做宣传的。9、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邱双福的情况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1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邱双福的年龄、家庭住址及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11、鉴定报告,证明经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邱双福非法出售给黄某1的23份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假冒的发票。12、被告人邱双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双福无视国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3份,票面累计金额人民币485527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双福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双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双福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奕美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