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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北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萍与张文斌、薄清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萍,张文斌,薄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北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杜萍,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文斌,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薄清江,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萍与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绥北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萍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杜萍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给付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自动放弃其它申请执行请求,终结此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于2004年1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杜萍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执行费185.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北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