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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刚与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常州南路。法定代表人惠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微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在微山广汇禽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扣留款5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