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厉建全与胡宗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建全,胡宗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96号原告:厉建全,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兆林,五莲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宗吉,成年,农村居民。原告厉建全与被告胡宗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厉建全于2014年1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胡宗吉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建全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建全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人民陪审员 王文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加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