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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台海与卢青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台海,卢青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84号原告杨台海。被告卢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台海与被告卢青海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台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台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杨台海预交),由杨台海负担。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