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光华包装制品有有限公司与龙岩市鑫永昌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光华包装制品有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永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68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光华包装制品有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联发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鑫永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育金,厂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光华包装制品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鑫永昌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38494.7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执行案之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8月14日扣划龙岩市鑫永昌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94.70元,并按照债权人比例分配所得11510元,剩余26984.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娄 书 中代理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