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商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洪卫与商全祥、程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全祥,程萍,张洪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全祥,男,1972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萍,女,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卫,男,1967年出生。上诉人商全祥、程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商全祥、程萍。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王树强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