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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浩与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浩,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刘玉俊,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阳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金成,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刘浩、反诉原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刘浩、反诉原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刘浩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