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建秀与周仁全、李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秀,李明勇,周仁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唐建秀,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文菊,系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李明勇,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周仁全,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秀与被告李明勇、周仁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建秀负担。审判员 晏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