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吴浩与蔡志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蔡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吴浩,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蔡志虎,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浩诉被告蔡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回对被告蔡志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