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与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季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范堤路1号。负责人苗树佳。委托代理人刘艳萍。被告季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