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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立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大连瑞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曾昭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立他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昭伦。上诉人大连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3)辽县民初字第0188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曾昭伦提供的买卖协议书不是上诉人大连瑞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因此该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已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提出该协议管辖无效,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赵孝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